科技成果的財產所有權——全民所有與單位成果權利的分Benz零件離
但是從后續的制度發展來看,科技成果公有化的所有制模式顯然沒有完全解決科技成果推廣、藍寶堅尼零件使用等技術有效供給問題,反而在相當程度上削弱了科研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汽車零件進口商性;特別是全民所有汽車材料與無償使用的直接掛鉤,使得科技成果難以通過經濟關系在各類主體之間流動,科技成果只能成為行政調控的對象。同時,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決定了,無論是科研部門還是生產經營部門都缺乏加強技術經濟協作德系車零件的客觀動力和自身需求,外部經濟利益激勵機制的缺失則更德系車材料進一步加劇了科研成果與推廣運用的脫節,從而導致“經濟科技‘兩張皮’問題”成為改革開放初期嚴重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實行“技術有償水箱精轉VW零件讓”成為汽車零件貿易商當時解決這賓士零件一問題的重要制度改革切入點。
全民所有與無償使用的脫鉤
“有償轉讓”是改革開放初期探索“用經濟方法管理經濟”,建立資源配置依循商品(市場)福斯零件經濟規律的重要改革方式。1979 年《國務院關于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以固定資產管理為突破口,建立國有固定資產有償占用制度,并明確國營企業“有Skoda零件權有償轉讓或出租”多余、閑置的固定資產,創造性地將國家對國營企業的所有制關系轉變為對國營企業資產的所有權關系。“技術有償轉讓”是這一改革向科技體制的延展。1980 年 9 月 10日,全國人大發布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Audi零件次會議關于 1水箱水980、1981 年國民經濟計劃安排,1979 年國家決算、1980 年國家預算和 1981 年國油氣分離器改良版家概算的決議》,在 1981 年國民經濟計劃的安排中提出“對重要的新技術,要制定有償轉讓的辦法”。1980 年 10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也明確要求“為了鼓勵革新技術和創造發明,保障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有的經濟利益,對創造發明的重要技術成果要實行有償轉讓”。實行技術有償轉讓,關鍵就是突破科技成果全民所有、全民使用的所Porsche零件有制問題。
臺北汽車零件改革第一步就是突破了“全民所有”與“全民使用”直接的制度性關聯。1981 年 9 月《財政部、國家科委關于有償轉讓技術財務處理問題的規定》,作為首份規范科技成果有償轉讓汽車空氣芯的專門性法規文件,雖然并未直接規定科技成果性質和權屬,但是通過建立轉讓收入國家分成制度與肯定技術轉讓有償合同形式,打破了科技成果全民所有與無償使用之間的直接關聯 ,確認了科技成果具備商品的屬性。轉讓收入國家分成制度意味著,無償使用只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國家促進科技成果推廣使用的一種政策選擇。但長期實踐證明,無償使用科技成果并未有效促進科技成果的高效推廣和廣泛使用,因此有必要改變這種無償使用的方式。
改革另一步關鍵的突破就是,通過區分科技成果資金投入來源或限制轉讓范圍和內容的方式,直接或間接確認了企、事業單位對科技成果享有相對于“國家所有”的“獨立經濟利益”。《輕工業科技成果有償轉讓試行辦法》(1981 年 10 月臺北汽車材料 8 日)、《機械工業部關于實行有領導的技術轉讓暫行辦法》(保時捷零件1982 年 1 月 1 日)采取區分投入的方式,直接明確“必須承認,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企、事業單位有其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因此各單位凡用自籌資金和貸款發展或引進國外新技術,向其他單位轉讓,應當是有償的”“凡是基層單位主要利用自有資金取得的成果,本單位均有權轉讓”。而《郵電部有償轉讓科學技術汽車材料報價成果試行辦法》(1982 年 6 月 10 日)、《地質礦產部技術轉讓試行辦法》(1982 年 8 月17日)則是采取限制轉讓范圍和內容的方式,明汽車機油芯確“有償轉讓技術是技術使用權的轉讓;轉讓可以是一次性的(汽車零件報價即不再向第三方轉讓),也可以是多次性的”,同時限制轉讓成果必須符合“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能應用于生產”的條件,且“國家出資從國外引進的技術、國際交流取得的技術”不能有償轉讓。
科技成果所有權的正式提出
全民所有與無償使用的脫鉤,以及企、事業單位對科技成果的“獨立經濟利益”,使得科技成果權利與科技成果所有制的分離成為可能。從現有公開政策文獻來看,科技成果所有權這一提法在制度上就是直接源于 1979 年開始在科學技術領域試點推動的技術有償轉讓改革。1980 年 7 月 10 日發布的《江蘇省科學技BMW零件術研究成果暫行管理辦法》和同年 11 月 5 日發布的《湖奧迪零件南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暫行辦法》 ,就率先在成果推廣交流方面使用“所有權”來表述科技成果權屬,規定“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對取得的科技成果有所有權,應受到國家保護”。而在國家制度層面上,1983 年發布的《化學工業部技術轉讓試行辦法》《教育部部屬高等學校科學技術轉讓試行條例》和《工藝美術科技成果有償轉讓試行辦法》等 3 份規范技術有償轉讓的法規性文件也開始直接使用“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科技成果所有權”的表述。
“科技成果所有權”的提出,在體制上Bentley零件確認了:全民所有與無汽車冷氣芯償使用的脫鉤,企、事業單位對科技成果享有的“獨立經濟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的分離;在機制上,實現了從“所有制—所有權”一體向“所有制—所有權”分離的轉變。更為關鍵的是,“科技成果所有權”表述的出現,在制度上實現了從科技成果全民所有的無權利狀態,向歸屬適用情形特定、主體相對具體、所有權與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專利權等專有權利分離并存的法律權利狀態轉變。例如賓利零件,1989 年 5 月國防科工委發布的《國防科學技術預先研究成果管理暫行規定》,就清晰體現了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的三大制度性突破。至此,基于生產資料公有制而產生的科技成果公有制汽車零件問題,無論是在觀念上、制度上還是機制上顯然都不再成為制斯柯達零件約科研單位取得科技成果權利、實施技術有償轉讓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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